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05时40分,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滇池梁王村水域巡逻检查时,发现李某正在使用渔网到滇池水域内违法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执法情况
2024年3月22日,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正式立案调查。后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某深刻认识到错误,并表示对给予的处罚能够接受。李某在长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期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违禁渔具入湖捕捞渔业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昆明市滇池管理(滇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表>》第79条一般裁量档次的规定,对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没收渔网5张,渔获物6.22公斤。
三、典型意义
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对违法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在生态保护领域的威慑力。通过依法处罚,不仅对违法者形成了有力的惩戒,也为其他潜在违法者敲响警钟,表明执法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这对于维护滇池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确保渔业资源得到充分休养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