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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禁渔期违法捕捞渔业资源案
发布时间:2025-01-24 09:56
信息来源: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0日晚间22时40分,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滇池大渔新村水域巡逻检查时,发现杨某某正在使用地笼到滇池水域内违法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执法情况

2024年1月10日,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杨某某正式立案调查。后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杨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现场收缴当事人违法偷捕工具(充气筏子1个,操舟机1台),违法偷捕渔具(地笼15个),渔获物65.8公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罚结果对违法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在生态保护领域的威慑力。通过依法处罚,不仅对违法者形成了有力的惩戒,也为其他潜在违法者敲响警钟,体现了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长江十年禁渔”和滇池“十年禁渔”工作部署,严格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昆明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的决心,表明执法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