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4日晚间20时50分,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滇池外海小湾底水域巡逻检查时,发现李某正在使用机动筏子到滇池水域内违法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执法情况
2024年4月4日,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正式立案调查。后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李某深刻认识到错误,并表示对给予的处罚能够接受。李某在长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期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违禁渔具入湖捕捞渔业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昆明市滇池管理(滇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表>》第79条一般裁量档次的规定,对李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整,并没收机动筏子一个。
三、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含滇池流域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0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天然水域鱼类自然繁殖期,此时段为禁钓期,禁止一切垂钓、捕捞行为。通过此类型案件的查处,体现了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长江十年禁渔”和滇池“十年禁渔”工作部署,严格贯彻执行《关于规范昆明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的决心,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执法、不反弹”,强化执法监管,推进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有效遏制滇池偷捕盗捕及沿湖违规垂钓行为,坚定不移打好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持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