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落实情况公示表
反馈问题 | 任务6:污泥处置标准规范执行不严。 督察报告指出:标准规范执行不严,滇池水务公司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利用技术规范》不到位。滇池水务公司所属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监测由滇池水务公司统一开展,堆肥企业不再监测,同时滇池水务公司下属公司的合同中仅需堆肥企业提供半年一次的产品检测报告,未落实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利用技术规范》明确的“堆肥企业应对污泥的重金属等指标按照每一批次进行抽检”和“堆肥企业应每60天开展一次污泥产品检测”等要求,加之大部分堆肥企业未制定污泥重金属超标应急预案,污染风险难以防范化解。经调阅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委托监测资料,昆明市第三、第九、第十三水质净化厂污泥部分重金属指标超标,市滇池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存在未及时反馈部分季度污泥重金属超标情况、未督促堆肥企业按期开展各项监测、污泥处置季度检查流于形式等情况。以至于滇池水务下属公司超设计方案和配送范围向堆肥企业提供污泥,甚至违规将第三水质净化厂抽检超标的污泥配送至堆肥企业处理。 |
整改目标 |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规范管理、依法合规处置重金属超标污泥。 |
整改措施 | 措施1: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污泥产生企业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要求,每季度对污泥质量开展1次监测。严禁将重金属超标污泥配送堆肥企业进行处置。 措施2:督促堆肥企业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利用技术规范》要求,每季度对污泥的重金属等指标进行1次抽检;制定污泥重金属超标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金属超标污泥。 措施3:加强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重金属超标的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采用协同掺烧及建材利用的处理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措施4:落实《关于对昆明市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项目问题整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加强污泥重金属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对污泥处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措施5:对“滇池水务下属公司超设计方案和配送范围向堆肥企业提供污泥,甚至违规将第三水质净化厂抽检超标的污泥配送至堆肥企业处理,以及堆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等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
整改主要工作成效 | 措施1: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污泥产生企业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要求,每季度对污泥质量开展1次监测。严禁将重金属超标污泥配送堆肥企业进行处置。 完成情况: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下发《关于按时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检测报告的函》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昆明市滇池流域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收运处置管理的通知》,督促各县(市)区和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每季度首月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进行重金属检测并向污泥处置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污泥检测报告。 措施2:督促堆肥企业严格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利用技术规范》要求,每季度对污泥的重金属等指标进行1次抽检;制定污泥重金属超标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金属超标污泥。 完成情况: 市滇池管理局每季度首月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污泥处置企业进行联合检查,核对污泥“三联单”台账,督促污泥处置企业按照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利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污泥泥质各项指标监测,制定重金属超标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金属超标污泥。 措施3:加强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重金属超标的水质净化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采用协同掺烧及建材利用的处理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完成情况: 各县(市)区和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砷含量波动较大的第三、九、十三水质净化厂污泥进行协同掺烧处置,目前未发生重金属超标污泥进行好氧发酵土地利用情况。 措施4:落实《关于对昆明市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项目问题整改工作进行任务分解的通知》要求,加强污泥重金属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对污泥处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完成情况: 督促指导滇池流域外各县(市)区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污泥收运处置,滇池流域外各县(市)区均按要求每季度对污泥泥质进行重金属检测。 措施5:对“滇池水务下属公司超设计方案和配送范围向堆肥企业提供污泥,甚至违规将第三水质净化厂抽检超标的污泥配送至堆肥企业处理,以及堆肥企业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等行为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完成情况: 2023年二季度对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污泥抽检,发现污泥砷指标超过标准限值(75mg/kg),2023年6月6日告知昆明滇池水务公司后,昆明滇池水务公司随即于6月7日起将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污泥处置方式调整为建材化利用。自2023年5月13日取样至2023年6月6日得知抽检超标结果期间,涉及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污泥送至土地利用企业共1031.58吨,对相关土地利用企业利用污泥生产的基质土产品进行监测,检测报告均合格。 2024年4月29日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对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水厂进行检查,经查未发现该厂污泥出现重金属超标情况。市滇池管理局要求第三水质净化厂禁止将污泥进行堆肥处置,只能进行建材利用或焚烧处置。 |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 责任单位: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责 任 人:杨旭 |
公示说明 | 现将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kmdgjwsc@163.com。联系人员及电话:毕定龙,0871-63960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