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9日上午,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环湖东路与大清河交叉口时发现云南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大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放置了4个集装箱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二、执法情况
2024年5月9日,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该公司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大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放置了4个集装箱房。2024年5月10日,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清除在大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放置的4个集装箱房。该公司在接到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在整改期内清除了在大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放置的4个集装箱房。鉴于该公司在限期内积极完成整改,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昆明市滇池管理(滇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细化标准表》第43条显著轻微档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不予行政罚款。
三、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件的查处,体现了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向在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上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才是硬道理。同时通过此案例进一步增强了在入滇池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以及滇池周边企业和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保护滇池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