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本人于2024年6月29日下午15时整,因不清楚滇池垂钓相关规定,第一次于官渡区滇池水域(福海村西岸)进行娱乐性垂钓(一人一竿),导致相关执法人员没收娱乐垂钓相关工具。但执法人员在行使执法权前未出示相关证件,无执法依据,且在垂钓工具被没收后,未开具相关收据或处罚证明。在此向贵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希望贵单位给予以下问题的相关解答:1、现场执法人员是否属于属地管辖单位?在行使执法权力前未出示相关证件是否符合规定?2、没收垂钓工具后未给出相关收据或处罚证明是否符合执法流程?3、对于娱乐性垂钓,直接没收鱼竿是否合理?以上问题望贵单位给予解释,并将来信公开,感谢贵单位对公民的监督权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