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修订)》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工作任务的通知》安排部署,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于2024年6月27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修订)》,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修订《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强化滇池保护与管理工作,强化湖泊生态空间管控,细化《条例》中部分条款内容,利于《条例》在滇池保护治理中贯彻落实到位,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工作任务的通知》安排部署,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修订)》(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安排,市滇池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通知》起草工作,重点针对《条例》中关于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管控要求、项目审查、执法权限等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通知》初稿拟定后,2024年3月13日发送至29个市级相关部门、流域各区及相关市属企业征求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滇池管理局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于2024年3月29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2024年4月24日,为进一步了解《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市滇池管理局发出《关于征集<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执行情况的函》,对部分条款作了及时修订,于2024年6月27日正式印发《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修订)》。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适用范围
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及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须征求滇池管理部门意见,各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审查工作;滇池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面山范围内实施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行业法规审批,同时自觉遵守《条例》相关规定。
(二)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程序细化
根据《条例》,对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建设类型、审查审批程序做了细化,明确由建设项目类型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审查;新增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房屋修缮、文物修缮工作报审程序规定;新增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审程序规定;新增湿地建设项目报审程序规定。新增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宾馆、酒店进行必要修缮的报审程序规定
(三)明确滇管意见的有效期及重新办理情形
滇池管理部门依据本通知出具的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取得之日起计算。在取得滇池管理部门意见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履行认定、审查、征求滇池管理部门意见及报批手续。
(四)明确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
滇池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林草、滇池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批后监管。
(五)相关文件废止
自《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修订)》(昆滇管〔2024〕124号)印发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昆滇管〔2024〕52号)。
为做好互动交流及解答公众疑问,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将通过工作电话(电话号码:64617635)对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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