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修订)
滇池流域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工作任务的通知》安排部署,现将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及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要求,征求滇
池管理部门意见,各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审查工作。
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面山范围内实施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行业法规审批的同时,要自觉遵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二、审查程序
(一)生态保护核心区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污染治理、执法监管、科普宣传、防汛抗旱、航运码头、生态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将必备要件报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属性、必要性等进行认定、审查。其中:污染治理、执法监管、科普宣传项目由市滇池管理局办理认定、审查;防汛抗旱项目由市水务局办理认定、审查;航运码头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办理认定、审查;生态廊道、绿道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认定、审查。建设项目责任主体为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项目进行初审。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审查,并征求市滇池管理局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合法合规保留的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房屋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审,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市滇池管理局备案。
对文物开展必要的修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后,报市滇池管理局备案。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建设项目,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严格开展审批。
2.对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由市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属性、必要性等进行认定、审查,该主管部门征求市滇池管理局意见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严格论证后审批。
3.生态保护核心区的湿地建设项目由业主单位报市滇池管理局审查生态建设方案,市滇池管理局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立项审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出具用地意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湿地提升改造项目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二)生态保护缓冲区
1.生态保护缓冲区允许建设的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职能严格审批。
2.开展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应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其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属性、必要性、建设内容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对民房局部修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报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民房重建、改建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联审,报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各级有关部门在审批修缮建设活动时,应当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
3.有关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宾馆、酒店加强管理。在不扩大原有规模的前提下,对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宾馆、酒店进行必要的修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主管部门严格管控并审批。
4.生态保护缓冲区的湿地建设项目由市滇池管理局负责生态建设方案审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三)绿色发展区
1.绿色发展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职能严格审批。
2.绿色发展区的湿地建设实行属地管理,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湿地建设管理工作。湿地建设项目由林草、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审查,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四)入湖河道管理范围
1.湖滨生态红线内的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生态保护核心区的保护要求及审查程序进行管控。
2.湖滨生态红线外的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生态保护缓冲区的保护要求进行管控,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等规定的公共设施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滇池管理部门意见。
三、其他规定
滇池管理部门依据本通知出具的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取得之日起计算。在取得滇池管理部门意见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履行认定、审查、征求滇池管理部门意见及报批手续。
滇池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林草、滇池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批后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印发的《关于规范昆明市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昆滇管〔2024〕52号)同时废止。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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