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云南某公司向入湖河道抽排污水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3 日上午,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西山区融创段时,发现云南某公司工人正向入湖河道新运粮河抽排污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二、执法情况
2024年3月13 日,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2024年3月14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阅相关资料,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向入湖河道新运粮河抽排污水行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即刻停止了抽排行为,并对工人当场进行了批评教育。鉴于该公司被查处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件的查处,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公众和企业的警示,体现了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心,警示、规范企业和个人的排污行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遵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上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只有严格遵守滇池保护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才是硬道理。同时通过此案例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和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保护滇池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