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渔业捕捞许可实施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
二、主管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三、实施机关:
市滇池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五、子项:
无
渔业捕捞许可(滇池水体)实施规范
【0001200364004】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滇池水体)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0001200364004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无
(二)业务办理项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滇池水体)
三、主管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依据:
(一)《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
(二)《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全文)。
五、实施机关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六、审批层级
市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不对外公开)
条件型
八、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备在滇池水域进行捕捞的非机动船舶;
2.滇池沿湖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渔业从业人员;
3.所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行政执法处检审的渔户;
4.上个捕捞周期(从开湖至封湖禁渔期结束)没有严重违章记录;
5.须配备应有的救生设备;
6使用合法的捕捞工(网)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具备在滇池水域进行捕捞的非机动船舶;
2、非滇池沿湖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渔业从业人员;
3、存在严重违章记录(违法偷捕行为被查处过);
4、无合法的捕捞工(网)具。
九、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书面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序号前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 |
*2 | 申请本人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申请人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区渔政部门证明 | 书面原件 | 1份 | |
4 | 上一个开湖期经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 | 原件 | 1份 |
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十、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十一、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1)通则
申请人到滇池沿湖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递交申请材料
(2)申请接收
现场接收材料
(3)登记
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并予以编号。 登记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等内容。
(4)收件凭证(必填)
收件凭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无
2.受理
(1)通则
现场接收材料受理:受理阶段一般包括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进行现场受理。
(2)受理审核
现场接收材料审核:针对受理审核的具体要求,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给出意见。
(3)补正材料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材料时,现场答复,并告知补正期限。
(4)受理决定
现场受理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审验或核发滇池捕捞许可证;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
3.审查
(1)通则
现场审查:根据审查方式及相应流程和要求,现场审查。
(2)审查方式
现场审查、书面审查;
(3)书面审查
现场审查资质、材料。
4.决定
现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三)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四)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五)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六)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七)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八)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九)是否需要鉴定:否
(十)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十二)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三)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1.申请时限:每年滇池开湖20日前提交申请。
2.受理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3.法定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4.承诺办理时限:上门服务,当场办结。
依据:—
十三、收费
1.收费环节:现场收取。
2.收费项目: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3.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云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征收,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4)《云南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湖泊、江河、水库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三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幅度内确定。(一)采捕经济价值较低的水生动植物,征收1-3%;(二)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征收3-5%;采捕银鱼、中华绒螯蟹等名特水产品,征收标准不得超过10%。
4.减免收费的情形:西山区小渔村捕鱼专业队(无土地)。
5.缴费时间:开湖捕捞前。
6.缴费地点:办理现场收取。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网目尺寸、捕捞区域、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作业人数等内容。)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5年
3.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
4.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见第八条第一款。
于开湖前20天内分组到滇池沿湖各受理点,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集中为渔民办理、审验、核发捕捞许可证。
5.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滇池水体
6.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
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行政许可有无数量限制:有
2.规定数量限制的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3.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网站
4.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20天
5.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凡持有上一个开湖期经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的《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按期进行检审。未按期进行检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资格。
6.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4.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5.年检是否收费:—
6.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类型及标准:—
7.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
8.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9.通过年检的证明或标志:—
10.通过年检的证明或标志:
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十八、监管主体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是否涉企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审批结果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审批事限 |
1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无 | 滇池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 是 | 上门服务 | 上 上门服务当场办结 | 无 | 无 | 条件型 | 证照类 | 20个工作日 | 每年滇池开湖20日前提交申请 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