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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政策找企业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2-29 11:09
名 称: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实施规范
文号: 关键字: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23-12-29 11:09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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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二、主管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

五、子项: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实施规范

【00012036600Y】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00120366002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无

(二)业务办理项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三、主管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二)《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

(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四)《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渔业航标和专业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五)《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2.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二)《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

(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五)《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渔业航标和专业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五)《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五、实施机关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六、审批层级

市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不对外公开)

条件型


八、许可条件及申请资料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九、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十、审批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二)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第一款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航标管理和保护工作。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农业部、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

(三)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四)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五)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六)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七)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八)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九)是否需要鉴定:否

(十)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十一)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十二)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十三)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一、受理和审批时限

1.申请时限:——

2.受理时限:现场办理,即时办结。

3.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依据:—


十二、收费

1.收费环节:——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

     无


十四、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行政许可有无数量限制:无


十五、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4.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5.年检是否收费:—

6.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类型及标准:—

7.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

8.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9.通过年检的证明或标志:—

10.通过年检的证明或标志:——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十七、监管主体

县级渔业部门、设区的市级渔业部门、省级渔业部门、农业农村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

主管部门

主项

子项

办理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是否涉企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审批结果类型

法定审批时限

承诺审批事限

202

市农业农村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二)《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依照前款规定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向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渔业航标移动或者拆迁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移动或者拆迁位置图;

(四)临时性渔业助航标志设置方案;

(五)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将渔业航标的移动、拆迁和重建情况报省级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备案。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六)《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十一条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设置的渔业航标和专业单位设置的专用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五)《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条件型

证照类

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