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实施规范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
二、主管部门:
市滇池管理局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承办)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第五项、《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五、子项:
无
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实施规范
【5300117003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5300117003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53001170030001)
4.设定依据
(1)《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2)《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6.监管依据
(1)《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7.实施机关:市滇池管理局
8.审批层级: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2.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
5.改革方式:减少跑动次数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2)不再要求申请人多次跑动。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滇池一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主要建设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原件一份,套单位红头)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3)带坐标(国家2000坐标)的拟选址地理位置图及说明;(原件一份,总平图、道路红线图、地形图、区位图)
(4)已有的相关部门批文;(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发改委批复、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规划条件、土地证等,根据项目实际已有情况提供)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若该项目不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名录内的,需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除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等生态建设项目不提供)
(6)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除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等生态建设项目不提供)
(7)填写《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一份;
(8)填写《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情况登记表》一份;
(9)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10)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电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核申请材料(含现场勘察);
(3)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4)经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作出行政许可;
(5)决定核发审查意见/不予核发审查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仅为本局审核时限;踏勘现场、专家预审、专家组评审时间、编制单位修改报批稿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项目的实施内容、规模等须与申报内容一致,如有变化或两年内未开工建设须另行申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参照《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5.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6.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滇池一级保护区
7.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十四、监管主体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五、备注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 | 主管部门 | 主项 | 子项 | 办理项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是否涉企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审批结果类型 | 法定审批时限 | 承诺审批事限 |
1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 | 无 | 滇池一级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 | 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承办) |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第五款 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 是 | 减少跑动次数 | 实现申请和审批网上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多次跑动。 | 无 | 无 | 条件型 | 批 批文 | 20个工作日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仅为本局审核时限;踏勘现场、专家预审、专家组评审时间、编制单位修改报批稿时限不计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