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二、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五、子项:
无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设区的市级权限)
【000117125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00011712500Y】
2.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设区的市级权限)(00011712500201)
3.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4.实施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 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5.监管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
7.实施机关: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设区的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设区的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跨区域的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2.规定许可条件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4.许可证件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5.改革方式:减少跑动次数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2)不再要求申请人多次跑动。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建立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名称: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表;(电子扫描件)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电子扫描件)
(3)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设计报告书;(电子扫描件)
(4)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意见;(电子扫描件)
(5)规划部门批准文件;(电子扫描件)
(6)相关企业、产权单位同意迁改的意见或协议;(电子扫描件)
(7)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8)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电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核申请材料(含现场勘察);
(3)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4)经审核作出行政许可;
(5)决定核发审核意见/不予核发审核意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仅为本局审核时限;踏勘现场、专家预审、专家组评审时间、编制单位修改报批稿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批文
2.审批结果名称: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决定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项目的实施内容、规模等须与申报内容一致,如有变化或两年内未开工建设须另行申报。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参照《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五条。
5.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延续手续的要求:无
6.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地域范围:跨区域
7.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十四、监管主体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