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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833-202201-33156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8-10 09:29
名 称: 《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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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0 09:29 浏览次数: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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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制定了《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及主要目的

自2008年起,市政府全面启动了滇池湖滨“四退三还”工作,

加大对滇池湖滨区域的保护,建设与恢复滇池湖滨湿地与湖滨林带,滇池湖滨现已初步形成了闭合的湖滨生态带。为进一步规范湖滨生态带的管理,2010年1月、201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先后印发了《滇池湖滨生态带管理维护指导意见》(昆政办〔2010〕10号)及《2013年深入推进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工作意见》(昆政发〔2013〕65号),明确了滇池湖滨生态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及经费保障;2018年至2019年,我局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滇池湖滨湿地 建设规范》《滇池湖滨湿地 监测规程》《滇池湖滨湿地 管护规程》《滇池湖滨湿地 植物应用名录》4个地方标准,填补了昆明市湿地规划、设计、建设、监测、管护等方面的空白。现为规范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健全环滇池生态区湿地长效管护机制,需制定《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 制定主要依据

《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依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学习借鉴省内、外湿地建设管理经验。

三、 对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十二条,未设章节,明确了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建设管理主体及职能职责、经费保障、项目审批程序、建设要求、验收程序、资产移交、管护模式、监测评估、考核等。

四、 适用范围及关键词释义

依据《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环滇池生态区湿地,是指滇池一级保护区和环湖路临湖一侧以内滇池二级保护区禁建区的滇池湖滨天然湿地,以及建设(包括恢复、提升)的湿地。

五、 适用标准

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的管护要求和执行标准《滇池湖滨湿地管护规程》(DB5301/T38-2019);对环滇池生态区湿地的科学检测,检测的内容及周期执行《滇池湖滨湿地检测规程》(DB5301/T36-2018)的规定。

六、 重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的说明

环滇池生态区湿地是滇池污染负荷拦截的最后一道屏障,应充分发挥其生态及环境功能,尽量减少人为过度干扰和利用。湿地公园兼具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功能,且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湿地公园管理相关规定,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是允许开发、建设、利用、经营等行为的,其管理标准和要求不完全同于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基于滇池保护治理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在环滇池生态区内不得新增湿地公园。

(二)关于湿地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以及《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市级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湿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保护规定》以及《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本办法明确了市级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环滇池生态区内湿地项目的建设、日常管理维护。

(三)关于湿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的确定

目前国家、省对湿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主体无明确规定。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参考省内、外湿地建设管理经验,以及滇池外海环湖湿地建设工程、王家堆湿地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模式,本办法明确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鉴于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项目较为特殊,因此增加滇池管理、林草、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配合。

(四)关于湿地运行管护情况考核的说明

由于目前湿地的监管机制尚未形成,相应的管护考核管理办法尚未制订,因此考核指标、周期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等在本办法中暂不明确。


2021年11月19日

以下为相关政策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环滇池生态区湿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