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规范昆明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保护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禁 捕管理秩序,巩固“ 十年禁渔” 成效,规范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 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昆明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通告如下。
(此件公开发布)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 法获取钓获物的垂钓组织机构、企业和从事垂钓的个人。非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可参照本通告执行或制定相应的垂钓管理通告。
二、垂钓行为
本通告所指的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 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三、禁钓区和禁钓期
本通告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但不限于: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滇池一级保护区或生态保护核心区、重点水源保护区(库)。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天然水域鱼类自然繁殖期,此时段为禁钓期,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一切垂钓。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便于公众遵守和监督。
四、垂钓区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公众 人身安全和垂钓需求划定垂钓区, 经昆明市渔业行政管理、湖泊 管理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会商研究后,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公布,可遵循本通告规定进行垂钓。各县(市)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垂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 标明垂钓区范围, 便于公众遵守和监督。
五、垂钓行为管理
拟垂钓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 备案内容应包括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 禁止夜间垂钓。垂钓区内应当按照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方式进行垂钓, 并禁 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 国家、省公布的禁用钓具、钓 法; 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 窝料; 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 ;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重量超过 ;千克的, 可以 留取, 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 物种名单》的种类不受重量限制。禁止钓获国家、省、市明确的 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以及达不到食用规格的钓获物, 对误钓的, 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钓获物禁止交易。
垂钓人员应当强化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垂钓区域生态环境,乱扔垃圾,做到文明垂钓、生态垂钓、安全垂钓,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 15 日向举办地所 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活动时间、地点、人数、钓 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六、执法监管
各县(市)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 农业农村、滇管(水务)、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水行政 管理等部门开展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相关工作,明确部门 职责,建立部门工作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长江禁渔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等行为。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 执法机构、湖泊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滇 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进行查处。
七、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本通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补充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 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由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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