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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833-202110-321151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25 18:01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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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5 18:01 浏览次数: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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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利于《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行实施,2021年10月2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起草背景

滇池是云南的“高原明珠”,是昆明的“母亲湖”,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时都对滇池保护治理作出了重要指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治理好滇池,这是总书记和党中央交给我们的政治任务。当前,滇池全湖水质已从劣Ⅴ类恢复到Ⅳ类,为近30年来最好水质,但仍要看到在保护治理工作中还存在短板和弱项,尤其是此次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发人深省、令人深思,警示我们,加强滇池保护治理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必须提高思想认识,保持“不治理好滇池誓不罢休”的战略定力,深刻反思滇池保护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来一场湖泊革命,对滇池流域生态系统开展全方位、全流域、全过程综合治理,优化空间布局,改变环湖发展格局,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标本兼治,为滇池留下生态缓冲空间。

二、 主要任务

为进一步强化滇池保护与管理工作,明确细化《条例》中部分规定较为原则

的条款内容,利于《条例》在滇池保护治理中贯彻落实到位,强化依法治湖,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实施意见》。

三、 涉及范围:包括滇池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及滇池湖体周边面山

四、 执行标准:1、湖滨生态带日常管理及维护由沿湖各区政府、管委会按

照《滇池湖滨湿地建设规范》(DB5301/T35-2018)、《滇池湖滨湿地管护规程》(DB5301/T38-2019)标准,做好辖区内湖滨湿地的建设管理及运行管护。2、滇池保护缓冲带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执行。3、滇池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级滇池面山建设项目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 关键词诠释

环滇池生态区:指滇池一级保护区和环湖路临湖一侧以内滇池二级保护区中的禁止建设区;

滇池湖体周边面山:指滇池周边可视的最内层山脊线以内的山体,包括七星

山、长腰山、梁王山、大湾山、虎山、爬齿山以及滇池西岸山体等。

六、 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滇池保护治理实行指挥部负责制,二是对建立保护缓冲带,加强滇池周边区域管控提出了要求,三是对滇池流域建设项目的建设类型、审查审批程序、监管责任划分作了规定,四是对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执法主体及执法权限进行了细化规定;五是对环滇池生态区、滇池周边面山的概念作了解释说明。

(一)关于滇池湖滨生态带和保护缓冲带

因省湖泊治理会议及省委、省政府滇池沿岸违规违建整改工作现场会等重要会议关于“退、减、调、治、管”措施 的内容较多,且已完成编制上报省政府的《云南省滇池“一湖一策”方案(2021-2023年)》中对“退、减、调、治、管”措施也有较为全面的细化,因此《实施意见》中重点体现了“退、减”两方面关于建立湖滨生态带、保护缓冲带的相关要求,主要解决中央环保督察提出的“环湖开发”“贴线建设”的问题,对滇池及周边的湖滨生态带、保护缓冲带提出了严格管控措施,包括湖滨生态带内与滇池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一律迁出、湖滨生态带内划定生态保育区进行封闭管理保护、加强对湖滨生态带的管理维护及考核,沿滇池一级保护区外侧建设环滇池生态廊道作为滇池一级保护区的物理保护边界线,以及湖滨生态带外延200米(暂定)作为保护缓冲带,缓冲带内人口只出不进,村庄和建设用地只减不增等等。

其中对保护缓冲带的具体范围,因省级部门正在牵头开展滇池生态廊道线及环湖公路线“两线”划定工作,两线位置尚未划定,因此保护缓冲带的具体范围也未最终研究确定,故《实施意见》中将保护缓冲带暂定为湖滨生态带外延200米范围,最终范围以省级要求为主。

(二)关于二级保护区禁建区内建设项目管控要求

因《条例》中没有针对二级保护区禁建区的相关规定,为体现对禁建区的从严管理,同时考虑到禁建区在整个滇池流域呈斑块状分布,其中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必须实施的管线或道路建设,故《实施意见》规定,禁建区内只能建设滇池一级保护区规定的项目和设施,以及必须且无法避让的缆线、道路等线性基础设施。

(三)关于二级保护区限建区内生态林建设占比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二级保护区限建区内应当以生态林建设为主。结合当前对二级保护区从严管控的相关要求,《实施意见》将限制建设区内生态建设占比明确为不低于该项目在限建区规划用地的80%(市级及以上立项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辖区内统筹平衡生态林建设用地占比),以利于该条款内容的准确贯彻执行。

(四)关于二级保护区限建区内建设项目管控要求

为加强对限建区内建设项目的管控,确保符合生态旅游、文化项目要求,《实施意见》规定,除由市文旅局负责对建设项目是否属生态文化、旅游项目进行界定,市滇池管理局对项目是否符合滇保条例出具意见外,市级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流域各区在开展项目审批过程中,还应对项目业态的功能定位、建筑形态、产权持有形式等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在进行土地出让时,将生态文旅项目不动产自持、不得拆分产权对外销售等要求纳入土地交易条件中,并实行谁提出,谁监管,以避免出现“打擦边球”等情形。

(五)关于滇池湖滨湿地建设项目的审批

为解决长期以来滇池湖滨湿地建设项目审批主体不明确、无法完善建设项目报批手续的情形,《实施意见》结合各部门职责,明确了滇池湖滨湿地的审批程序,即市滇池管理局负责建设方案审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立项审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水务局负责水土保护方案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

(六)关于滇池湖体周边面山的保护

因滇池湖体周边面山为环滇池的重要生态屏障和景观,但《条例》中并未对面山提出具体的管控要求,为加强对滇池周边面山的保护,《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滇池湖体周边面山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取沙等行为。近山临水等重点高度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预留山水景观视廊,保证建(构)筑物天际线与山水风貌相协调。

(七)关于滇池一、二、三级保护区的执法主体

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的规定,滇池一级保护区由滇池管理机构执法,二级保护区由滇池管理机构或有权部门执法,三级保护区由各有权部门执法。结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优化九大高原湖泊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18〕9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办通〔2019〕112号)等文件关于市、区两级滇管机构执法权限范围的划分(即市级滇管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的滇管综合执法,流域各区滇管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滇管综合执法),《实施意见》对《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中各处罚条款涉及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明确,即:

1. 一级保护区内,由市级滇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执法,行使《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权;(注:凡是在二、三级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区内也同样禁止,因此市滇管综合执法机构在一级区内,可以执行一、二、三级区的处罚规定)

2. 二级保护区内,由流域各区滇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执法,行使《条例》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权;(注:凡是在三级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二级区内也同样禁止,因此流域各区滇管综合执法机构在二级区内,可以执行二、三级区的处罚规定)

3. 三级保护区内,由流域各区滇管综合执法机构、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分别负责执法。其中:

(1)流域各区滇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权。

(2)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条例》第六十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处罚权。

(3)林草部门负责查处《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权。

七、 注意事项

因2017年7月14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滇池流域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中部分内容与《实施意见》及滇池管理实际工作不符,因此规定自《实施意见》印发生效之日起,上述通知即废止。

为做好互动交流及解答公众疑问,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将通过工作电话(电话号码:64618874)对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解读。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以下为相关政策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