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已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公布。现将通告中关于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十年禁渔”目的意义
以渔业资源为主体的水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保障水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禁渔期制度是一项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目的是为水生生物的繁殖、栖息营造一个适宜的水域环境,以保证水生生物资源特别是渔业资源得到有效恢复和增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让滇池流域重点水域以自然的方法方式进行“休养生息”,我局综合考虑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拟定了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十年禁渔”。
“十年禁渔”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系统平衡,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二、 “十年禁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
三、 “十年禁渔”通告制定过程
(一)起草
根据2020年6月28日国务院召开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等各级文件要求,我局渔政处结合滇池渔业管理实际,拟定了《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初稿。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为做好滇池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局于2020年7月1日至15日将拟定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在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征询意见,便于广大市民群众对维护滇池流域重点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保护提出意见。
(三)部门征求意见
8月4日,我局将拟定的《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发送至滇池流域各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市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认真听取并采纳各级各部门对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咨询
根据国家及云南省工作部署,结合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际,我局于8月4日邀请省、市渔业专家对《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进行了咨询论证。3位渔业专家一致认为对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很有必要,并分别出具了书面专家意见。
(五)集体讨论决定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初稿拟定后,我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局渔政、法规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法律顾问召开专题会,对《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稿本反复修改完善后,由局法规处经认真审核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分别经我局第10次办公会、第13次党组会研究通过。
(六)公布情况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经我局办公室按要求完成登记程序后(昆滇管规〔2020〕1号),于2020年8月20日正式公布施行,并已在我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四、 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核心内容
(一)禁捕范围: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
包括外海和草海,以及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以及郑河路沟、篆塘河、玉带河、花渔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等支流。
(二)禁捕时间:上述禁捕范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2020年8月20日)起开始实施暂定10年的全面禁捕期。
(三)执法监管:在上述禁捕范围和时间内,所有渔船应当集中停放,统一管理,各区滇池渔业及河道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属地渔船停泊点的监督检查。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
以下为相关政策文件: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