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滇池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科学、合理地控制滇池封湖禁渔期内特殊渔业资源的捕捞强度,依法、有序地推进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保障封湖禁渔期内滇池特殊渔业资源捕捞权规范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滇池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推进滇池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一)在封湖禁渔期对特殊渔业资源实施控制性捕捞是防止滇池污染的有效措施。
根据滇池渔业资源生长、死亡的周期性特点,封湖禁渔期间,为了防止一年生的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大量死亡对滇池水体造成二次污染,必须对其实行适时、有序的控制性捕捞,以带出或削减水体中这些特定渔业资源所转化的氮、磷等营养物质,防止水体富营养化,也为放流食藻性鱼类留出充足水体空间,达到“以鱼控藻、以鱼减污、以鱼养水”的目的。为此,在常年实施封湖禁渔的过程中,每年必须组织开展特殊渔业资源的控制性捕捞,以有效控制和减少滇池内源污染。
(二)推行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机制,是提高滇池渔业资源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为加强对滇池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避免掠夺式的酷渔滥捕行为,科学、合理、有序地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规范渔业资源捕捞秩序,依法推行和完善滇池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势在必行。
从探索滇池封湖禁渔期内特殊渔业资源捕捞权出让入手,推行渔业资源捕捞权市场化运作机制,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高渔业资源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滇池封湖禁渔期内特殊捕捞权市场化出让方式的推行,一是能够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确保封湖禁渔期内特殊鱼类捕捞工作的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二是有利于渔业资源的保护。由中标企业对作业区域内的捕捞生产秩序、安全生产进行自治管理,使渔政监管部门能集中精力实施监管,做到该捕的要捕,不该捕的坚决不捕,实现适时、有序的控制性捕捞,提高滇池渔业资源监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有序、有偿,公开竞争、公开拍卖;
(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社会监督的原则;依法参与,竞争有序的原则;自愿参与,自负盈亏、质量保证的原则。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强化日常监督考核的原则。
三、市场化运作规定
(一)滇池封湖禁渔期内特殊渔业资源捕捞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滇池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渔业资源的监测情况,分品种、分时段、分区域确定拍卖标的,委托拍卖公司依法拍卖。
(二)参与公开拍卖的对象(竞买人)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
2.在滇池沿湖县(区)、滇池旅游度假区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滇池沿湖县(区)、滇池旅游度假区的常住居民;
3.作业人员须具有滇池沿湖县(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常住户口,具备滇池捕捞作业两年以上经验,且年龄在18至 60周岁间;
4.参与捕捞作业的渔船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拍卖的种类和范围
1.分鱼类品种、时段、规格及强度:由滇池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资源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在每次拍卖前确定标的的种类、时间、规格、作业方式及强度。
2.分区划片捕捞:
根据滇池周边陆地行政区划及水域自然地理特点,草海不设捕捞区,外海划分6个捕捞区即:晋宁县水域捕捞1、2区(晋宁县由于岸线较长,水域较宽,设两个捕捞区)、呈贡县水域捕捞区、西山区水域捕捞区、官渡区水域捕捞区和滇池旅游度假区水域捕捞区。每个捕捞区通过GPS定位实行区域控制,在重要节点设置指示浮标。每个捕捞区实行捕捞数量控制,并规范捕捞网具数量和规格,增挂捕捞标识。
(四)实施程序及有关规定
1.滇池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拍卖出让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条件等信息;负责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邀请公证机关对拍卖过程予以公证;
2. 买受人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3日之内向滇池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办理渔业资源捕捞许可证申请,滇池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当日核发仅在当次拍卖规定时限内有效的渔业资源捕捞许可证;
3.买受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捕捞作业方式、区域、种类、网具、作业时间进行捕捞作业,并与滇池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履约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服从并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为协调组织、加强领导,成立“滇池封湖禁渔期内渔业资源捕捞权公开拍卖市场化运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滇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滇管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滇池沿湖各县(区)政府、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第十四纪工委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滇管局,具体负责滇池渔业资源捕捞权公开拍卖市场化运作及渔业资源监控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全程接受第十四纪工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市滇池管理局依据《滇池保护条例》统筹指导沿湖县(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3.沿湖县(区)政府、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项工作组,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负责各自责任岸线、水域内中标者的现场监管工作,积极稳步地推进市场化运作,及时制止中标者不按规定进行作业行为,并及时报告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依法进行严格查处;
4.建立完善基础台账,实施跟踪监督,确保依法、遵规、履程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市场化运作。
五、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2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