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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鱼虾有了法律“护身符”
发布时间:2014-12-12 16:14
信息来源:
  2014年8月24日凌晨,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昆明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在滇池三合水域巡逻检查时,查获杨某昆、杨某敏、李某等三人驾驶两艘机动筏子违法偷捕滇池渔业资源,现场查获机动筏子两艘、拖网一张、渔获物182公斤。经调查,杨某等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禁止捕捞的方法偷捕滇池水产品,情节特别严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昆明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日前,主犯杨某昆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等待法律的制裁。
  随着云南首个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嫌疑人被批捕,标志着以法律手段打击违法捕捞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滇池的鱼虾有了法律“护身符”,鱼虾的生存权在法律上得到切实的保障。从此,在滇池偷捕捞鱼虾不再一骂了之或一罚了之,而是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唤醒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动物伦理情感,依法治理偷捕、举起法律利剑打击违法捕捞,维护公共渔业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保护“以鱼控藻”工程顺利实施,是滇池水污染治理的现实需要。
  鱼虾是水体内源污染的生物治理手段,可以减少水体的氮磷含量,抑制蓝藻的生长,减轻水体富营养化,因而“以鱼控藻”工程是治理湖泊富营养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是,滇池鱼虾和“以鱼控藻”工程一度面临严峻的由偷捕偷捞所带来的危害。
  据滇池管理局渔政执法部门统计,2013年度收缴各类违法网具含草排、花篮152468个,查获电捕器具27台,行政处罚1004人次;2014年1至8月,收缴各类违法网具含草排、花篮105833个,查获电捕器具14台,行政处罚1158人次。违法捕捞对滇池治理构成心腹之患。
  偷捕偷捞泛滥成灾,源于“以罚代刑”的手段,貌似严厉的监管,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行政处罚;源于违法成本极低,而违法收益高企,从而逆向激励着非法捕捞分子无所顾忌,致使偷捕鱼虾行为屡禁不止,甚至还存在使用违禁渔具和电鱼、炸鱼等行为。
  为了依法治理滇池偷捕鱼虾的现象,昆明做了多年的精心准备。早在2010年,为了解决刑法规定340条的规定模糊性、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昆明量化确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刑的标准和情形,出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4种入刑的情形和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50公斤以上或价值500元以上;组织、指挥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在一年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又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入刑的情形和标准的确立,使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便于定罪,从而使刑法第340条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随着杨某这一云南渔业执法史上里程碑式案例的出现,偷捕偷捞变成高成本高风险、得不偿失的行为,对于频繁的违法捕捞活动亦将形成强大的威压和震慑之势,那些心存侥幸的浑水摸鱼者必须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