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滇池水生动物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滇池水生生物的侵害,确保滇池水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滇池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放生,指单位、团体和个人向滇池及其入湖河道水域投放活体水生动物的活动。
第三条 在滇池及其入湖河道水域内进行放生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滇池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处具体负责放生的日常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滇池及其入湖河道水域所涉及的各县(区)、开发(度假)区所属的滇池渔业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县(区)渔业执法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放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和县(区)渔业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重要意义,以及无序放生对滇池生态安全的危害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保护滇池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依法、科学、有序开展放生活动。
第六条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通过认购滇池放流物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经和方式参与滇池增殖放流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及其入湖河道水域生态环境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和破坏滇池及其入湖河道生态环境的放生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在滇池及其入湖河道水域进行放生活动的,提倡放生滇池金线鲃、滇池高背鲫、鲢(白鲢)、鳙(花鲢)、泥鳅、黄鳝等鱼类。
确需放生其他水生动物的,应当向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提出申请,通过生态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放生。
第九条 在滇池及其入湖河道水域禁止放生以下物种:
(一)巴西红耳龟、美国青蛙、牛蛙等外来两栖类、爬行类物种;
(二)食人鱼、大口鲶、革胡子鲶(昆明俗称江鳅)、清道夫等大型肉食性鱼类或外来危险物种;
(三)草鱼等大型草食性鱼类;
(四)克氏原螯虾(俗称小龙虾)、福寿螺等甲壳类物种;
(五)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动物物种;
第十条 凡在滇池及其入湖河道水域组织开展放生活动的,必须提前向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提出申请,说明放生的种类、来源、数量、规格,放生活动的时间、意向水域、参与人数等事项,经滇池渔业执法部门检查和审核后,在指定地点进行放生。
开展放生活动应当主动接受各级渔业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将放生器具、垃圾及杂物丢弃在水体和岸边,禁止损坏放生水域及周边公共设施及绿化苗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各级滇池渔业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滇池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