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指导手册》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指导手册》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构建和谐昆明,实现全市依法行政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柔性执法《行政指导手册》。
第二条 《行政指导手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通过制度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执法方式由结果执法向过程执法转变,改进行政监管方式,提升整体服务质量、改善滇管综合执法队伍形象。
第三条 行政指导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指导手册》主要包括行政巡查预警机制、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违法警示、违法行为纠错和重大案件回访六项制度及其所配套的相关行政指导文书。
第五条 《行政指导手册》系本市各级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柔性执法工作的依据,主要用于规范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柔性执法工作中的程序步骤、方法措施、标准要求。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柔性执法,促进滇池管理职能职责到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六条 《行政指导手册》由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行政指导手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巡查预警制度
第一条 巡查预警制度,是指本局为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等方式,做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及危害后果的扩大,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预防教育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二条 巡查预警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巡查预警可以根据辖区实际、季节特点、社会热点、重点问题及专项整治等情况,采用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定期巡查的范围及频次:
(一)入滇河道
对35条入滇河道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其中,对盘龙江每日巡查1次。
(二)滇池水体及水体保护区
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三)滇池面山
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
(四)城市排水
1、 对滇池流域城市规划区内的新、改建项目涉及城市排水的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2、 每月巡查城市排水户的排水情况不少于15户
(五)对与我局签订《行政合同的》的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在每个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检查,如无违反合同约定的,下一季度不对其检查。
第六条 不定期巡查的内容包括:根据汛期、河道以及水体保护区的治理情况,除定期巡查以外,根据区域、时段、范围等对重点入湖河道、水体保护区以及重点排水户每周安排巡查1次;
第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巡查、检查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四)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六)对违反滇池保护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巡查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条 执法人员外出巡查不得少于2人,对巡查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并填写《巡查登记表》。
巡查人员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对于确有违法事实的,经办人应当现场下达《行政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上报中队立案查处。
第九条 巡查预警由本局执法总队负责实施,局法制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条 执法总队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及举报。举报电话通过媒体、网络、报纸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安排专人值班听取投诉及电话举报,做好相关记录。
执法机构在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当填写好《案件受理登记表》,认真记录投诉或者举报内容,做到24小时内到现场,7日内有处理结果,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处理情况,听取举报人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巡查检查中应当依法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执法中如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局履行巡查预警职能的相关职能处室及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巡查记录台账,对《巡查登记表》及《案件受理登记表》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附件:1.滇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
2. 滇管综合行政执法巡查登记表
附件1:
滇管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违法案件受理登记表
滇综受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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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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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举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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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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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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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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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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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当事人 |
姓名(名称) 及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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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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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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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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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举报人及基本情况应当注意保密。
附件2:
滇管综合行政执法
巡查登记表
巡查中队: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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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时间 |
巡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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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管理相对人 |
姓名或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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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或者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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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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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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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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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人员 |
姓名 |
执法证件名称及编号 |
行政管理相对人(负责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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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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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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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监管劝勉制度
第一条 为防治滇池流域水环境污染,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引导相对人完善管理,促进相对人遵纪守法,健康发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监管劝勉,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因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或者行政相对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采取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的方式,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自身存在问题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开展行政监管劝勉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监管劝勉的对象一般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行政监管劝勉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管理等方面的义务,但未规定相应的罚则或者因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而存在违法隐患的;
(二)公共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未邀请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
(三)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四)抢修、疏通城市排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积极配合的;
(五)自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未建立养护护制度,配备相应的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养护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政监管劝勉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监管劝勉由本局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局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局法制机构给予指导、帮助。
行政监管劝勉一般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第七条 行政监管劝勉应当经本局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行政监管劝勉根据日常监管或者其他渠道获知的普遍性问题、个性化问题,通过集中或者个别约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或者进行谈话劝勉等方式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行政监管劝勉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或书面通知等形式进行约见,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劝勉对象出具《行政建议书》。
第十条 劝勉人员应当对劝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内容包括约见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劝勉谈话内容、当事人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不接受监管劝勉或者虽进行劝勉后不改正存在问题的,应当将其列为巡查、检查及监管的重点。
巡查、检查中发现其有与劝勉内容相同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或者轻微违法警示,应当直接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行政监管劝勉的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劝勉情况书面记录,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附件:1.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约见书
2.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建议书
附件1: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约见书
昆滇管综约字[ ]第 号
:
您好!贵单位因 方面存在 的问题,为督促贵单位健全制度,完善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请您(单位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 问题进行面谈。
烦请携带材料如下:
1. ;
2. ;
3. ;
4. 。
感谢您对滇管监察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 电话: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约见书(存根)
昆滇管综约字[ ]第 号
:
您好!贵单位因 方面存在 的问题,为督促贵单位健全制度,完善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请您(单位负责人)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 问题进行面谈。
烦请携带材料如下:
1. ;
2. ;
3. ;
4. 。
感谢您对滇管监察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 电话: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附件2: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建议书
昆滇管综建议字[ ]第 号
:
本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认为你单位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
特对你单位就 方面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 ;
2. ;
3. ;
4. 。
如有需要,请与本局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 电话: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建议书(存根)
昆滇管综建议字[ ]第 号
:
本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认为你单位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
特对你单位就 方面的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 ;
2. ;
3. ;
4. 。
如有需要,请与本局工作人员联系。
联系人: 电话: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字):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事项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提示、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事项提示,对日常多发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提前提示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要求,提示、引导、督促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适用执法事项提示:
(一)针对特定地区或街道餐饮行业集中普遍易发生的违法情况;
(二)针对特定行业在生产过程中易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况;
(三)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施工中易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执法事项提示的。
第四条 执法事项提示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通过媒体的形式,采取集中或者个别提示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提前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各项监管要求。
第五条 滇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发放相应的《执法事项提示书(表)》,由行政相对人签收,口头提示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过媒体或者粘贴公告、设置提示牌的形式集中提示应当选择为公众所知晓的媒体或者在需提示场所的明显位置粘贴、设置。
第六条《执法事项提示书(表)》由本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的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行政执法事项提示情况文书,进行编号、分类和归档。
附件: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事项提示书
附件: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执法事项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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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做好相关滇池保护以及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现就有关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1、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有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它侵占或缩小滇池水面和湿地行为的
□2、未经批准在滇池界桩内构筑建筑物的
□3、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取土、取沙、采石的
□4、损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渔标、水文、科研、测量、环境监测、滇池水体保护界桩等设施的
□5、向滇池水体保护区和主要入湖河道内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的
□6、向滇池和通往滇池的主要入湖河道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废水的
□7、在滇池航行的船只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液体和固体废弃物的
□8、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不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或不同时投入使用的。
□9、污水处理厂不按规定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测设备的。
□10、公共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交付使用的。
□11、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未向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擅自接收移交的。
□12、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移交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的
□13、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
□14、向滇池流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 排放将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的污水的
□15、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含有病原体污水的
□16、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含有强酸、强碱或者有毒物质污水的
□17、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含有重金属或者放射性物质污水的
□1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向自然水体排放污水的
□19、排水户无《排水许可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的,有效期不超过施工工期。取得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
□20、取得许可证的排水户,未按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
□21、擅自阻塞、填埋、缩小断面、改变功能和高程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影响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的
□22、擅自接驳城市排水设施的
□23、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或者临时改变公共排水设施的
□24、擅自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25、在检查井、雨水口上支砌街沿石、流水石的
□26、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爆破、打桩或者在排水管道、沟渠内布设其他管线的
□27、将污水排入雨水管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的
□28、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的
□29、将油烟、油污、泥浆等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
□30、将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31、向排水管道、沟渠直接加压排水的
□32、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的
□33、排水设施运营、养护单位未按期向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数据的
□34、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处理后的水质、污泥等不符合排放标准的
□35、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止污水的处理或者降低排放等级的
□36、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缺损后,没有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的。
□37、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
□38、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的
□39、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
□4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的
□4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
□4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污水、污物的
□4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抛洒、焚烧物品的
□4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45、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4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或经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47、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4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49、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或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50、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5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5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53、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54、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55、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开采地下水的
如你单位违反以上条款,我局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监督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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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事项提示书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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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轻微违法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昆明市“三步式”执法工作要求,提升监管执法水平,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轻微违法警示,是指本局执法机构根据“三步式”执法工作的要求,对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告诫或者警示的方式,要求行政相对人立即自行纠正,而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相关的法律规范和要求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三条 轻微违法警示应当结合执法实际,突出教育和预防,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警示:
(一)在《昆明市滇管综合行政处罚“三步式”适用规范》中明确“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的各类轻微违法行为;
(二)其他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
第五条 案件承办机构通过巡查、检查、案件举报等方式受理的违法案件,通过调查取证后,对适用警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采取书面的方式进行警示。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受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规范教育,下达《规范教育通知书》,要求其在3日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 警示内容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自行纠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以及整改的要求等。
第八条 警示时间期限届满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整改情况,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行政相对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填写《案件终结报告》,报有关领导批准案件终结;
(二)行政相对人没有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未到达整改要求的,应当立案依法查处。
第九条 警示由本局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级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条 本局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昆明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附件: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教育规范告知书
附件: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教育规范告知书
昆滇管综执教字〔 〕 号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的规定,你(单位)将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但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本机关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规范。你(单位)如能通过教育规范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即刻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三日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不再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承办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
行政执法教育规范告知书(存根)
昆滇管综执教字〔 〕 号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的规定,你(单位)将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但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本机关将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规范。你(单位)如能通过教育规范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收到此告知书之日即刻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三日内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不再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承办机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违法行为纠错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行政处罚过程中或者处罚后违法危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加强行政指导,注重处罚与纠错并重的原则,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昆明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法行为纠错,是指本局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督促或者帮助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其危害后果,防止行政处罚过程中或者处罚后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条 违法行为纠错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纠错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所有行政处罚过程中,要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违法行为和改正其违法行为及消除危害后果。
第五条 案件纠错由本局执法机构负责实施,本级法制部门给予指导、帮助。
违法行为纠错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第六条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告知被处罚对象停止违法行为和改正违法行为及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通知书》为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本局执法机构存留。
第七条【纠错内容】纠错内容包括:
(一)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二)责令其纠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三)停止何种违法行为;
(四)改正何种违法行为;
(五)消除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补救措施;
(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
第八条 本局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被处罚对象纠错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本局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被处罚对象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自行整改的结果,可以作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建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条 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处罚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意见,加强行政指导,积极督促和帮助被处罚对象完成整改纠错。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履行期限或者整改时间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及纠错情况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纠错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存留。
第十二条 检查中案件当事人没有整改的,执法机构应当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重新立案查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严谨地履行纠错制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案件纠错检查表》进行整理,并归于相应的行政处罚卷宗。
附件:1.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纠错检查表
2.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件1: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
行政处罚案件纠错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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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名称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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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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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检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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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及纠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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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及纠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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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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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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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
行政处罚案件纠错检查表(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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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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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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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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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及纠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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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及纠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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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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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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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责改通〔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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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
的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公 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接收人签名:
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巩固执法效果,促使行政相对人继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案件回访,是指本局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对已受到查处的重大案件相对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督促、指导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反复,并了解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情况和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案件回访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访: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二)吊销许可证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回访的其他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五条 回访应当重点了解的方面:
当事人被处罚后其违法违章行为是否整改,案件当事人对处罚结果的意见和建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是否弄虚作假、办人情案,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同时把案件回访与服务结合起来,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水行政法律法规,了解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条 案件回访一般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回访。行政处罚决定中有明确履行期限或者整改时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回访。
第七条 案件回访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实施,局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可派员参与回访。
案件回访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回访人员不得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案件回访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上门走访、当面约谈、信函回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
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后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内容包括回访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案件名称、回访内容、现场检查整改情况及当事人意见、建议等。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案件承办机构存留。
第九条 回访中发现案件当事人没有整改的,执法机构应当督促其整改;履行期限届满后拒不整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重新立案查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回访对象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回访对象进行反馈:
(一)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
(二)当事人反映的执法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职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党政纪律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对法律法规或执法工作有误解或者意见偏激的,应耐心、诚恳地进行解答和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应当认真、严谨地履行回访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政行为,违者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局法制机构报告重大案件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归入相应的行政处罚案卷。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昆明市水务局重大水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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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法人名称 (或自然人姓名)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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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单位 |
原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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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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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内容 (回访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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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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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如未改正违法行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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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内容(相对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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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过程中,原案件承办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廉洁执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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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本局的建议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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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对象签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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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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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回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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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法人名称 (或自然人姓名)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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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单位 |
原案件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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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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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内容 (回访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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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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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如未改正违法行为,应采取如下措施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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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内容(相对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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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过程中,原案件承办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廉洁执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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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本局的建议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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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对象签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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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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