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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833-200812-381812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8-12-04 00:00
名 称: 关于由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有关交通、水利、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限范围的协调决定
文号: 关键字: 滇池,昆明市,管理

关于由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有关交通、水利、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限范围的协调决定

发布时间:2008-12-04 00:00 浏览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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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昆明市政府: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昆明市滇池管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决定》(云政发[2003]12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我办于2004年9月1日召集你们,就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区域范围和职权范围进行协调确认。会上,昆明市与农业厅达成了一致意见;交通厅与昆明市之间在大原则和多数项目上统一,但对滇池内船舶违法营运的具体处罚权问题仍存在分歧;水利厅与昆明市之间在大的原则上统一,但在两个具体问题上仍存在分歧,水利厅认为:一是昆明市主张授予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权不应包括有关《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是盘龙江的管理范围不明确。   

会后,关于交通厅与昆明市之间的分歧,我办如实向新华副省长汇报了双方意见和本办意见,新华副省长批示同意我办意见;关于水利厅与昆明市之间的分歧,双方都在会后认真作了研究,并向我办提交了新的书面意见,现双方在职权范围问题上已经统一,但在盘龙江的管理纵向范围的确定问题上,水利厅主张从入湖口沿河道上溯500米以内,昆明市主张包括盘龙江上游,直至松花坝坝底。  

本办认为盘龙江的污染源并不都在临近滇池的500米内,污染物亦如此,绝大部分污染源及污染物是在盘龙江中上游。如果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盘龙江500米以外的违法排污、倾倒垃圾等问题没有处罚权,滇池污染问题不可能彻底解决。本次协调以有利滇池治理为原则,认真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后,现作如下决定:  

一.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省政府决定》在《滇池保护条例》确定的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行使渔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省政府决定》在《滇池保护条例》确定的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行使除涉及船舶的建造、船舶登记、船舶安全、驾驶人员资格管理、港口码头、航道、助航设施管理方面以外的航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省政府决定》在《滇池保护条例》确定的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行使除《防洪法》规定以外的水利行政处罚权,但盘龙江的水利行政处罚权暂定于入湖口沿河道上溯500米以内。该河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今后是否需要调整,视滇池管理综合执法实践的实际效果再行确定。  

请有关各方积极配合,认真贯彻《省政府决定》和本次协调决定。并请昆明市人民政府衔接好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有关局的职责,避免出现管理断层。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