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处罚程序规范
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处罚程序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坚持“保护滇池,执法为民,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执法宗旨和理念。
第四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六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按管辖范围依法查处辖区内的案件。
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发生在全市范围内的案件。
其它有关组织受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书面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执法。
第七条 两个以上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
第八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经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受移送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不得再次移送。
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九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还涉及其他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有关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该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管辖权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条 下级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不宜由本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下级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宜处理其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可以决定自行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一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下列涉案举报线索及交办、报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加强对执法责任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进行执法检查或处罚时,必须两人以上并规范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当事人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遵循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明执法规范》的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保护滇池必须依靠群众、动员全民参与。对待群众来电、来访举报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热情接待,认真记录,尽量说服举报人留下联系方式。
接到群众举报后,受理举报应当填写《举报登记表》。执法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入办理案件的正规程序。案件办结之后,能联系到举报人的,必须及时予以答复。如果举报人对案件存在疑问的,应请举报人到执法部门面谈,耐心解释,必要时可以请举报人查阅该案件的卷宗。 对待群众举报,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避免举报人被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滇池管理综合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中队领导审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涉及查处案件的有关情况,负有互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取证的图像、照片是确认违法事实最重要的证据,案卷中的照片应有简要说明。进行现场检查时,经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灵活机动地抓住时机,拍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办案人员三位一体的照片。作为证据的照片应能准确无误地反映出违法主体、违法现场的行为和违法时间。如果确实不能反映出上述内容的,应在照片说明中注明并说服当事人在照片和说明的接缝处按手印确认;取证的图像、照片应尽量反映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
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该意见不得使用“基本属实”、“大概属实”等模糊性的表述。当事人确有异议的,应明确记录下来或根据事实情况重做调查笔录。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为进一步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案件,需要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到执法单位进一步接受调查,可以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
通知书应明确规定到达的时间、地点、通知事由和注意事项;如有若干通知事由,应按事由的主次排序;注意事项要通知当事人带齐相关资料,非法定代表人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的委托书。
通知书应填写一式两份,都由当事人签名,送达正本,存根留档保存。
第十九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表明身份。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对涉及国家机密,以及被调查人的业务、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填写《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终了处签字。
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该意见不得使用“基本属实”、“大概属实”等模糊性的表述。当事人确有异议的,应明确记录下来或根据事实情况重做调查笔录。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证据。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承办人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自己的办案程序进行回顾,并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自行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并填写《撤案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经承办人、中队、大队、法制部门负责人填写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二十五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当场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执法人员的署名及执法证号和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公章。
第二十七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时,应以最大程度减小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为目的,并有利于生产、生活及经济发展的原则。
规定改正期限和改正措施要有可操作性,当事人对不知如何采取最佳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邀请排水管理处、环保公司的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咨询,帮助研究整改的办法、措施,为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
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要积极推行“换位思考”的执法理念,设身处地为当事人出主意,想办法,扎扎实实地为当事人办好事,办实事,使当事人做到心平、气顺。从而,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求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依照《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其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业务、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出席听证会。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书面记载。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退出听证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五条 组织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担任。
书记员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人员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第三十八条 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三十九条 听证应当填写《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提出听证意见并填写《听证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听证意见与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意见与听证前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分歧的,提交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执法人员署名及执法证号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适用简易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执行完毕后报所属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结案。 第四节 送达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告知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第四十七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滇池管理部门代送或者用“双挂号(回执业务)”邮寄送达,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九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合议,符合规定的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并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当事人填写延(分)期缴纳罚没款保证书,注明延(分)期缴款具体时间和金额,在保证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没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五条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财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第七章 归档
第五十六条 经过结案的案件由中队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亲笔签字,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立卷。案卷按时间顺序装订:卷宗封面、目录、现场笔录、证据材料、处理报告、审批文件、处罚决定书、罚没等各种单据材料、结案报告作为卷宗封底。
第五十七条 以简易程序处理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可以简化,但现场笔录、处罚决定书、罚没单据等材料必须俱全,以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附备查目录。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它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向原单位通报。
第五十九条 案卷保存期限: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保存期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为五年、十年、永久;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案卷保存期为一年至三年。过期的案卷,由保管人员列出目录注明标题和页数,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监销。目录由承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后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按本规范附表的格式由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制作。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单位规范内部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规定。本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