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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3833-200809-328228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8-09-25 00:00
名 称: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行政赔偿程序
文号: 关键字: 赔偿,财产,请求人,昆明市,行政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行政赔偿程序

发布时间:2008-09-25 00:00 浏览次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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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行政赔偿程序

一、 受理机构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或春融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四号楼一楼131号

联系电话:4618874。

二、 受理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申请材料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四、 受理期限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当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1. 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